保安勸架也應該注意分寸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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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4-04-04閱讀:1960次 | |||
問: 曾某與親友一同前往文化公園游玩。期間,曾某與游客劉某因爭搶座位發生爭執,繼而與劉某打架,致使劉某部分軟組織挫傷、面部挫傷。此時,負責該地區秩序的保安員黎某聞訊趕到并上前勸阻,欲將雙方分隔開來,但曾某仍不服從勸阻,企圖沖上前繼續毆打劉某。黎某為阻止曾某的毆打行為,情急之下用腿將曾某絆倒,致使曾某膝部著地后受傷。 事發當日,曾某即被送往醫院就診,X線檢查顯示其左脛骨骨折,需住院治療。同時,鑒定劉某右下唇、右手背、右小腿膝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并伴有面部表皮擦傷,屬于輕微傷。事后,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保安員黎某和所在保安公司,以及游客劉某向其賠償包括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種損失約6萬元。 那么保安員黎某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?
答: 法院經審理認為,保安員黎某作為一名保安員,聞訊立即趕到游客打架現場加以勸阻,并將打斗雙方分割開來,其行為合法。然而曾某并不服從勸阻,仍想沖過黎某的阻攔,繼續上前毆打已經受傷的劉某,在此情況下,黎某用腿將其掃跌是為了保護劉某的人身權利不受不法侵害,因此,保安員黎某的行為屬于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。但經查,曾某在打架過程中沒有使用器械,而保安員黎某用腿將其掃跌,是一種強度較大、危險性較高的防衛行為,而且也造成了曾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的后果,因此,黎某的防衛行為已超過了必要限度,應承擔防衛過當的賠償責任,即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 然而,本案是曾某先動手打人而引發的,曾某多次不聽勸阻,不斷對已被打傷的劉某繼續踢打,曾某是在被保安員黎某順勢推開時跌倒在地,故黎某對曾某的受傷不存在故意,只因當時場面無法控制,不能要求黎某在緊急情況下仔細選擇力度去制止曾某的行兇行為,因此,曾某應自負80%的責任。 黎某作為一名保安員,及時制止打斗行為,維護公園正常的秩序的行為是正確的,但應注意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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